販賣未授權隱形眼鏡 店家遭起訴

販賣未授權隱形眼鏡 店家遭起訴

企業有時為了經營計劃,會在商場上尋求合作夥伴,以商標授權的方式,取得雙方互惠互利,創造更大的商機。以我國商標法第39條內容「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雙方簽屬授權契約後,須依契約內容為止,被授權人可合理使用該商標於商業販售。但若有隨意變更商品內容,甚至使用該商標於同類商品或服務上,以混淆消費者購買,便達成商標侵權及違反契約之要件。呼籲取得商標授權的業者,切莫為圖蠅頭小利,造成商標侵權的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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